住宿条款
根据『旅馆业法・第6条规定』,为保护旅客个人隐私,在未取得旅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向第三者公开或提供任何旅客相关信息。
第1条(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与本宾馆签订的住宿条款及与此相关联的合约,均以本条款为基础,本条款内无明确规定的事项须遵从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规范。
2. 不局限于第1条规定,本宾馆有权在不违反本条款的主旨、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制定特别规定。
第2条(个人信息的提供)
本宾馆在接受住宿预约及办理入住手续时,有权要求住宿预约人及入住旅客在一定期限内明确提供以下个人信息。
(1) 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别、国籍以及职业
(2) 其他本宾馆规定的事项
第3条(拒绝与旅客签订住宿条款的情况)
本宾馆将拒绝符合以下情况的旅客的入住。
(1) 住宿预约人具有违反本条款的情况
(2) 宾馆满房(人)的情况
(3) 当判定旅客有违反住宿法令法规或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的行为的可能性的情况
(4) 当旅客被诊断有传染病的情况
(5) 当判定旅客烂醉或者对其它旅客造成困扰的行为的可能性的情况
(6) 当判定旅客没有支付房费能力的情况
(7) 当判定旅客行为可疑的情况
(8) 当旅客是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或与暴力团伙有关联,或是其他反社会团体势力的情况
(9) 当旅客是以运营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为业务内容的公司或其他团体的情况
(10) 当旅客就职于有暴力团伙成员就任董事的公司的情况
(11) 当旅客对本宾馆或本宾馆员工有任何暴力行为,或提出超出宾馆合理服务要求范围的情况
(12) 由于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正常接待旅客住宿的情况
第4条(预约的取消)
根据违约金条款(附表)的规定,本宾馆将向取消全部或部分预约的旅客提出赔付违约金的要求。但是,团体旅客(15名以上,以下条件相同)在入住日10天前取消部分预约 (若入住日为10天内的预约,则以预约日为限)的情况,当入住实际人数超过90%(四舍五入计算)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 如旅客在入住当日无联络并超过当日24点未办理入住手续(或者超过事先告知的入住时间2小时以上)时,本宾馆将认定住宿预约人取消该笔预定并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 依据前项规定,如旅客能提供未能按时抵达酒店是因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出现延迟或取消,或其他非属旅客责任之事由的证据的情况,本宾馆将不要求赔付第1项规定的违约金。
第5条
除已规定事项之外,以下情况本宾馆有权解除旅客的预约。
(1) 符合第3条第3号到第12号的情况
(2) 关于第2条第1号要求旅客明确提供的事项,在期限范围内仍无法提供的情况
2. 根据前项规定取消旅客预约的情况,如果旅客已预先支付房费,本宾馆承诺全部退回。
第6条(遵守入住规定)
1. 入住旅客必须遵守本宾馆内标识的入住规定
第7条(要求提前退房的情况)
即使是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旅客,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宾馆有权要求旅客提前办理退房手续。
(1) 符合第3条第3号到第12号内容的情况
(2) 违反前项规定的情况
第8条(住宿人信息的登记)
入住旅客须在入住当日于宾馆前台登记个人信息。
(1) 第2条第1号内容
(2) 外国人须登记护照号码、访日的入境及离境日期
(3) 退房日期及时间
(4) 其他本宾馆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9条(退房时间)
本宾馆规定的退房时间为上午11点。
2. 若旅客需延迟退房,本宾馆将要求追加以下延迟费用。每小时 1000日元。
第10条(住宿费用的支付)
有关住宿费用的支付,入住旅客须在退房前或本宾馆规定的时间前于宾馆前台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可为流通货币(日币)或本宾馆承认的旅行支票或有价点数。
2. 入住旅客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发生空房外出不住宿的情况时,本宾馆仍有权要求其支付住宿费用。
第11条(有关宾馆住宿责任)
本宾馆所负之相关住宿责任从入住旅客于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或进入客房时(以两者之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始,到完成退房手续为止。
2. 除天灾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由于本宾馆的责任导致旅客无法住宿之情事,本宾馆有义务协助客人预约同条件或类似条件的住宿设施。
于此情形时,本宾馆将不予收取无法向旅客提供客房之期间的住宿费用。
退订政策
一般旅客
14日前~8日前 |
7日前~4日前 |
3日前 |
2日前~当日 |
20% |
50% |
80% |
100% |
ⅰ) %為相對於住宿费用所收取的违约金的比例。
ⅱ) 缩短入住期间的情况,无关缩短天数的長短,以預定期間的首日的住宿费用进行违约金的计算。
ⅲ) 对于其他特别设制违约金收取規定的契約,适用其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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